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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26.2M更新:201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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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直房改补贴档案申报系统是一款一新房改补贴档案单位安徽省单位货币化补贴申报申报系统,为加强省直驻肥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管理,建立规范的补贴资金申报、审批、拨付和使用管理运行机制,推动住房制度改革和顺利实施。
一、省直驻肥财政供给单位2002年住房货币化补贴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综合处。单位报送住房货币化补贴预算,应附省直房改办对单位具体实施方案的批复、省直单位职工个人住房货币化补贴申请审核表复印件以及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划转情况材料。
二、省财政厅综合处对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预算进行审核、汇总,结合本年度财政预算补贴资金安排情况,提出预算安排顺序意见和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数额,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批复各单位执行。
三、省财政厅综合处根据年度预算和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进度,将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直接拨付单位住房基金专用专户,由单位按规定使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直驻肥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管理,建立规范的补贴资金申报、审批、拨付和使用管理运行机制,推动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省政府《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皖政〔1998〕32号)、省直房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省直单位深化住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直房组字〔1999〕03号,以下简称《方案》)、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8〕168号)和省直房改工作领导小组、省财政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直驻肥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皖直房组〔200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经费由省级财政全部或部分供给的省委各部门、省人大、省政府各厅局(直属机构)、省政协、省高级人发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等驻肥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直驻肥单位”)。中央下划单位暂不纳入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发放范围。
第三条 住房货币化补贴是指省直驻肥单位按照《方案》的有关规定,向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的一次性补贴、按月补贴。
第四条 省直驻肥单位向职工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首先从单位住房基金中安排解决。不足部分,由省财政进行审核,结合省级财力、财政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为住房货币补贴的数额和单位的财政供给情况,合理确定补贴量(仅对单位在编人员核定补贴量)。
第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级财政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安排情况,按下列顺利核定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
(1)按月补贴;
(2)无房在职老职工在购买住房时计发的一次性补贴;
(3)无房离退休职工的一次性补贴;
(4)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在职老职工在购买住房时计发的一次性差额补贴(以下简称差额补贴);
(5)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离退休职工的差额补贴;
(6)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在职老职工,已按本条第四款规定一次性计发差额补贴,在1999年1月1日后职级晋升的一次性级差补贴(以下简称级差补贴)。
第二章 补贴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省直驻肥单位要按照房改政策规定,对单位职工住房情况进行认真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档案表附后),确定住房货币化补贴对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直房改办。
单位具体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具体实施方案的文字报告;
(2)省直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申报表、省直单位职工个人住房货币化补贴申请审核表;
(3)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确定具体补贴对象、补贴金额的相关发放顺序;
(4)单位公示补贴对象及其配偶住房情况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 省直房改办根据《方案》等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对单位具体实施方案进行认真审查后下达批复,并将批复抄送省财政厅。
第八条 省直驻肥单位根据经批准的具体实施方案,结合本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方式和补贴资金的划转、筹集情况,编制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预算,按经费领报渠道上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送省财政厅审批。
第九条 省财政厅业务主管处根据省级财政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安排情况,确定补贴顺序,对省下驻肥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预算逐一进行审批,并抄送省直房改办、省级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承办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
第三章 资金拨付和使用
第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年度住房货币化补贴预算和补贴资金发放进度,将财政补助款直接拨付单位在承办银行开立的住房基金专用帐户。
第十一条 省直驻肥单位应将省财政厅拨付的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补助款,与本单位自筹补贴资金,一并依批准的预算按规定统筹安排用于发放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按月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填写缴交清单,将补贴资金存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承办银行设立的职工个人住房货币化补贴专户;职工个人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专户资金的提取,比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次性发放的离退休职工、调离合肥职工和出境定居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将补贴资金转入单位基本存款帐户,直接发放职工个人;一次性发放购买住房的在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在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由所在单位直接将补贴资金转入售房单位帐户。
第十三条 单位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时,应向承办银行提交省财政厅对省直驻肥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预算批复复印件,并在银行结算凭证用途栏注明发放具体职工补贴内容。
承办银行对单位提交材料审核无误后,办理转帐有关手续,对单位提交一次性发放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的有关资料分部门(单位)序时登记造册,作为其办理转帐的会计原始凭证妥善保管;并将年度办理单位发放一次性住房货币化补贴的职工姓名及金额,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四条 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年度终了时,省直驻肥单位应将住房货币化补贴支出情况上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汇总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各单位于年度终了前,将本年度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差额补贴和级差补贴人员的姓名、职务、工龄、住房状况、补贴金额、配偶住房及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情况等资料在本单位范围内张榜公布。
第十六条 省直驻肥单位应按规定建立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情况备查登记制度,并将本单位各年度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及张榜公布情况上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汇总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 职工存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住房货币化补贴专户的资金,未经省直户改办批准,职工个人不得随意支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挪用或集中运作职工住房补贴资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单位人员增减变动或职工职级晋升,按房改政策规定调整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调整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 在发放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没收违规发放的住房货币化补贴外,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职工瞒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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